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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背景介绍
        公开意见及建议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我市2023年度立法计划,市交通运输局在深入研究论证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证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要求所提意见建议应具体明确、科学合理、理由充分。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2月8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方式反馈至市交通运输局。

          通讯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58号105室

          联系电话:0631-5215109

          电子邮箱:whjtkyk@163.com


           

          附件:1.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2.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8日

          威海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巡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巡游车,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或者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预约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

          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行服务的出租汽车。

          第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促进巡网融合发展,统一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为《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

          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或者在本市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五)按照规定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由许可机关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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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不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并收回《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在中心城区(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申请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持有不少于50个所属区域巡游车的车辆经营权,在其他区(市)申请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持有不少于20个所属区域巡游车的车辆经营权。本规定生效之前,已经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规定生效后经营许可到期延续应当符合本规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用于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办理营运证时应当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

            禁止遮挡、破坏、擅自改装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禁止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营运设备的广告牌以及其他设施。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告知有关机关撤销其行政许可。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高铁、私家车、网约车、顺风车的快速发展,我市出租汽车市场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伴随近三年来疫情影响,我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就业环境日益下滑。在此背景下,经营者反复提出改善就业环境,延长从业年龄等诉求,为深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巡网融合,发挥出租汽车行业就业托底保障作用,市交通运输局在调研了全国部分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地方立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基础上,牵头制定了《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起草依据和参考资料

          1.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4.《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5.《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潍坊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

          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立法主要借鉴潍坊模式,采取“小快灵”立法,以缩短立法周期,早日惠及于民。立法主要解决延长从业年龄、统一巡游网约从业资格证件、促进巡游车企业规模化经营三个问题,共包含10个条款:

          第一条为立法的宗旨意义;第二条为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三条为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规定;第四条为统一巡游网约两种从业资格证件;第五条为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在部规章基础上主要增加了不超过65周岁条件限制; 第六条为巡游车企业规模化经营,在中心市区经营的应当持有不少于50各所属区域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在各区市经营的应当持有不少于20个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以避免行业的多小散弱;第七条为明确出租汽车应按规定缴纳保险,以增强抗风险能力;第八条为车载服务设施及车容车貌相关要求;第九条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处理机制;第十条为规定生效日期。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征集采纳情况的公告

           

          11月8日至12月8日,《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本次立法目的是尽快解决延长从业年龄等问题,在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本次立法不涉及。经过梳理,共征集到有关意见建议8条,其中5条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1条采纳,2条不采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关于巡游车企业成立所需经营权数量的有关建议。参考有关城市做法,结合我市行业管理实际,不采纳有关建议。

          2.关于增加网约车经营的准入规则或提高门槛的建议。因网约车平台的许可条件在《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本次立法不涉及。

          3.关于增加燃油车型及油改气的建议。2021年11月,我局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威海市中心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作为车辆更新的标准依据,本次立法不涉及。

          4.关于严控巡游车数量,新增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存量经营权可依法变更经营主体,并优先配置和延续的有关建议。我市自2009年以来一直未新增巡游车运力,实行严格的数量管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对巡游车经营权能否依法变更有明确规定,本次立法不涉及。

          5.关于对非法营运的网约车平台及驾驶员设置罚则及网约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议。关于非法营运罚则及网约车运价问题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均有明确规定。目前,全国各城市关于网约车运价普遍实行市场调节价,本次立法不涉及。

          6.关于反对巡游、网约从业资格证两证合一的建议。综合全省情况及巡游网约两种业态分类管理实际,仍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实施分类管理,不予统一,采纳该建议。

          7.关于对网约车实施数量管控的建议。网约车数量管控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抵触,对此不予采纳。

          8.关于将巡游车经营许可期限设置为8年或10年的建议。根据《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为5年,巡游车经营许可期限与经营权期限一致,许可期限为5年;到期后根据上一个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予以延续。本次立法不涉及。

          同时,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对个别条款内容及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