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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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制,规范管理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以下简称“服务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团由国内专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组成,负责全省国际贸易摩擦法律咨询、应诉辅导、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符合条件并有意加入服务团的国内专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可提出申请,省商务厅、省司法厅按照程序予以确认。 第四条省商务厅负责服务团的规划、管理和评估等工作。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企业对接服务团,配合辖区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确认 第五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大局意识强; (二)在中国大陆注册,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 (三)申请机构需商业信誉良好,服务律师职业操守良好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具有国际贸易摩擦应诉或对外贸易救济调查实际业绩,具有承办受托法律服务事项的律师团队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省商务厅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实施方案,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予以确认。确认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组织开展竞争性评审。 (三)根据评审意见,研究入选名单,在山东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公示后确认。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服务方式 第七条省商务厅为每市分配对口服务团成员单位(下称“对口律所”);根据企业(单位)需要,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协助企业(单位)对接律所,律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企业(单位)自主对接律所寻求法律咨询服务;律所对多家企业(单位)集中提供法律咨询、辅导、培训等服务。省商务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市对口律所进行不定期调整。 第八条服务团工作内容包括: (一)提供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反规避、反垄断、出口管制、美国337调查、美国长臂管辖以及国际货物贸易及相关争议解决、境外投资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二)开展贸易摩擦案件应诉辅导。 (三)开展贸易摩擦业务培训和宣传。 (四)收集贸易摩擦预警信息。 (五)为企业(单位)建立内部合规体系、进行合规体检和风险评估,提供咨询服务。 (六)对贸易摩擦热点问题提供咨询建议。 (七)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九条省商务厅会同省司法厅实施年度评估,年度评估包括日常工作测评和年末测评。 (一)日常工作测评。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口律所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各律所提供开展的工作事项和内容、进展情况、工作成果等日常工作记录。 (二)年末测评。省商务厅根据律所年度工作总结、工作配合情况、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企业(单位)满意度情况,对律所进行年终评估。 第十条省商务厅对年终评估结果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律所应妥善保存相关文档、音像资料,以备查阅,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调整或撤销 第十二条因自身原因不再承担服务团工作的律所,可向省商务厅提出书面申请,省商务厅会同省司法厅视情调整。 第十三条 在服务期内年度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取消此后一个服务合同期的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团律所资格予以取消: (一)有危害中国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不适宜继续承担服务团工作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3日。《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管理暂行办法》(鲁商发〔2020〕2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申请机构评分标准 2.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评估标准 附件1 申请机构评分标准
附件2 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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