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组建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建设单位需具备哪些条件? | ||||
| ||||
答: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必须在技术上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研发投入、获得发明专利或 PCT国际专利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有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研发项目的经验;单位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已建立鼓励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须是行业的龙头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不低于 20 亿元(其中,农业企业不低于 10 亿元),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4%(其中,农业企业不低于 3%)。牵头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其销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须在前沿、颠覆性技术领域具有优势,已建立高效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制度,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0%;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5例(含5例)以上。(鲁科字〔2019〕93 号)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