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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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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我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 群众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隐患整改情况确认等,需要对具体、特定对象实施的检查,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三条 局各有关科室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科室、单位”)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 第五条 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工作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综合科组织各有关科室、单位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并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部门权责清单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有关科室、单位负责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日常动态维护。 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执法人员应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各有关科室、单位在实施检查之前,要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并在市工信局网站公开发布。 第八条 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分类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由各有关科室、单位通过山东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抽取产生,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由系统再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各有关科室、单位应当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落实差异化监管要求。对信用风险等级低的A、B类企业大幅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抽查频次;对信用风险等级高的C、D类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加大抽查频次,同时列入专项整治重点监管对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也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十条 对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可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检验检测等多种方式实施。 第十一条 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根据工作需要,除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外,检查可有带队领导、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 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抽取和检查过程,同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应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二条 各有关科室、单位应当登录省“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下载并详细填写《随机抽查事项检查表》,同时做好存档。检查结果应于检查结束后20日内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中,并同步在市工信局网站公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实施综合检查的,应当自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三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自觉性;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禁有罪不移、以罚代刑。 第十四条 对违法检查对象进行行政处罚的,各有关科室、单位应当将行政处罚结果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威海)和市工信局官网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为适应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各有关科室、单位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市司法局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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