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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2-12-15 09:0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威海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我局行政执法领域内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职守,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道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公私分明,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提高执法公信力。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采用说理式柔性执法方式,在执法过程中注重普法教育,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章  仪容仪表规范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或者参照执行公务员仪表风纪有关规定,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用语要规范、文明,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区域吸烟。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

        第四章  执法程序规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使用统一制作的执法文书,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内容完整、合法规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严禁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严禁伪造、隐匿、损毁证据。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时,应该客观公正、不得隐瞒或者伪造事实。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通过音像设备开展现场执法活动时,应当严格按要求全程、规范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滥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规定保管处理查封、扣押和没收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五章  廉洁规范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坚定理想信念、秉持公正之心、恪守廉洁办案,自觉接受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索要或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或变相由行政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搞创收,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为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局综合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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