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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发布日期:2021-11-04 08: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安局 字号:[ ]


        11月3日上午11:00,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苏卫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王兆振,治安支队政委董蓬勃介绍《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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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此次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是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举措,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意见》的出台改变了过去户口迁移单一的“乡→城”单向迁移模式,按照“宜城则城、宜乡则乡”原则,探索实施城乡双向户口迁移制度,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积极吸引市外人口向我市转移。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凡在我市城镇区域居住、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申请落户,全面放开了城镇落户限制。

        放宽购房落户认定条件。原购房落户条件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或者已经签订网签预售合同可按购房落户,放宽至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也可申请落户。

        放宽居住落户认定条件。原居住落户条件为权利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购房落户,放宽至权利人购房后近亲属可申请落户。

        放宽租房认定条件。由原租住私有住宅不允许落户,放宽为承租私有住宅并持有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即可落户。

        放宽投靠落户范畴。由原仅限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投靠落户,放宽为在城镇购房(或租房)居住落户人员或落户集体户的就业人员,其近亲属均可投靠落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完善城镇社区集体户制度

        健全城镇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按照户口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及时将进城落户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单位集体户、房屋租赁处、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落户。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社区集体户制度,及时为既不能登记家庭户又不能登记单位集体户的人员落户提供便利。

        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居民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在农村居住或就业(创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在农村或社区集体户落户:

        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农村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的,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本人不具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件的,可在属地派出所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可自愿选择在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威海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持续丰富医保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数据资源,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联通共享。公安机关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电子证照、电子证明、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打造“智慧户政”户籍服务窗口,使广大群众享受到户籍办理的快捷、便利。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相关配套改革

        建立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以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为载体,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

        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城镇落户的途径和准备材料

        此次新出台的政策,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凡在我市城镇区域居住、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申请落户。

        按居住途径落户。在城镇区域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其中之一),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

        按租房途径落户。在城镇区域居住在租赁住房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

        按就业途径落户。在城镇区域就业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的证明,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按创业途径落户。在我市城镇区域经商创业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在创业地办理落户。

        按投靠途径落户。有近亲属已在城镇区域落户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投靠一近亲属落户,凭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材料,在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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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户口迁回农村户口的途径

        由原限定为实际生活居住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城镇人口,放宽为在农村居住或就业(创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均可在农村或社区集体户落户。

        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农村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的,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本人不具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件的,可在属地派出所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可自愿选择在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户口迁到城镇所租房屋办理方式

        市区内无自有房屋的人员在城镇租房(仅限住宅、公寓)居住落户,需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在该房屋无户口登记的情况下,承租人及其近亲属可办理落户。落户时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随迁亲属关系材料及以下房屋认定材料:

        租住住建部门直管公房、政府公共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需提交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住建部门同意落户材料。

        租住私人住宅或公寓的,需提交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同意落户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的便利措施

        公安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不断完善规范居住证办理流程,简化申请手续。科学界定居住证申领条件,凡能够提供在居住地申领营业执照、办理学籍登记、租赁住房等满半年以上或明确预期居住半年以上证明材料的,即可补充登记申领居住证。简化居住证申领材料,流动人口申领或补、换领居住证,凡在前期居住登记或首领居住证时已核验居住证明材料的,只要居住地址未变化,均可直接办理。强化证件当场制发工作,各居住证办理点适量增加居住证现场制作设备,尤其在流动人口集中的派出所设立居住证制作点,实现居住证立等可取。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以居住证制度为载体,不断扩大居住证应用范围,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稳步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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