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发改委出台了《关于促进规模以上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共5方面13条,聚焦我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数量少、规模小、运行质量不高、服务业投资热度不旺等痛点,以求精准有效地给服务业带来实惠。
今年以来,淄博市发改委紧紧围绕促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科学纳统、增强服务业发展后劲、提高服务业发展质量等方面谋划政策激励举措,通过走访调研全市近60家企业了解政策诉求,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政策措施》既高度关注了新增纳统企业以及新增纳统企业的区县培育引进的总部经济名牌企业、现代服务业项目,同时也兼顾了企业管理及技术骨干人才的奖励,注重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支持服务业企业在淄博的蓬勃发展。
为此,淄博市发改委对照和了解已出台的相关省市文件,参考了部分先进城市的政策措施,广泛征求了10余个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淄博实际,研究制定了该《政策措施》。
具体政策主要有:
新增纳统企业的区县给予奖励。鼓励新引进、新注册企业月度新增纳统,由于没有基数,对服务业当年增速支撑作用巨大,故奖励资金额度为20万元。鼓励规下企业年度新增纳统,由于携带基数,相对于月度新增对当年服务业增速的贡献稍小,故奖励额度确定为10万元。
新增纳统企业的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奖励措施。对新引进、新注册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市、区县财政贡献的100%、后两年按50%的标准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由区县负责落实,市级负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办理;对年度营收增速超过全市在库企业行业平均水平的现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经统计部门核准后,每年单独核算,其对市、区县财政增量超平均水平部分,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标准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和10亿元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相应区县最高30万元和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财政支持的建设项目,由市和区县分别给予不超过30%和20%的配套支持;激励企业平台化和连锁化发展,对当年纳入我市统计的市外营业收入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相应区县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存在的准入门槛偏高、停车场地供给不足等问题,从行政许可、停车场地土地、规划手续办理等方面提出支持措施。
吸引企业管理及技术骨干人才到淄博就业创业。对现代服务业企业新引进的在企业所在区县缴纳个人所得税额5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及技术骨干人才,给予本人所徼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培育、引进总部经济名牌企业的激励措施。对总部类服务业企业非本地实现且纳入我市统计的营业收入,经统计部门核准后,每年单独核算,其对市、区县财政贡献增量部分,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标准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对引进的国内和世界500强服务业企业及重特大项目,或者市内达到国内500强标准的服务业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奖励措施。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与市级重大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对注册地在淄博、年度新增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总部类、平台类投资建设项目以及规模以上高技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服务业投资建设项目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在工业园区内的建设用地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投资额度10%的标准给予相应区县市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
《政策措施》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同时规定市级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