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和《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规定,我省幼儿园实行新的分类标准,将“省级十佳幼儿园、省级示范园、市级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6类修订为“省级示范幼儿园、省级一类幼儿园、省级二类幼儿园、省级三类幼儿园”4类。目前,我市对各幼儿园进行了重新分类认定,需重新明确市区各类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二、政策依据
1、根据《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威发改发〔2020〕168号),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威海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和<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的通知》(鲁教基发〔2018〕5号),幼儿园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省级一类幼儿园、省级二类幼儿园、省级三类幼儿园等类别。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省级示范幼儿园490元/生·月,省级一类幼儿园410元/生·月,省级二类幼儿园350元/生·月,省级三类幼儿园230元/生·月。实行寄宿制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类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范围内确定。
市区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幼儿园,向外籍人员子女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
(二)全市各类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如按季度或学期收取,须征得家长同意。
幼儿园因自身原因及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停课的,不得收取停课期间的保教费、住宿费,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费或抵顶后续收费,具体退费金额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停课期间工作日天数计算。停课期间,确需幼儿园看护幼儿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看护天数收取。除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外,其他各类幼儿园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当月15天及以内(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下同)办结退(转)园手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因幼儿方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园,30天内连续不在园时间满30天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30%退费;连续不在园时间满15天及以上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连续不在园时间不满15天的不退费。
(三)全市各类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其他服务性收费,幼儿园应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收退费事项。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30日
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单位:元/生·月
幼儿园类别 | 收费标准 |
省级示范幼儿园 | 490 |
省级一类幼儿园 | 410 |
省级二类幼儿园 | 350 |
省级三类幼儿园 | 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