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不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 | ||||
| ||||
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不动产抵押登记 办 事 指 南
一、 事项名称 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 办理条件 贷款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 (二)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三)住房公积金帐户没有被冻结或封存。 (四)在威海市辖区以内购买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的自住住房,且该住房未以购建自住住房方式申请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五)须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 (六)期房预售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七) 购买首套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利率提高到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八)申请人和配偶须授权管理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九)未使用或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 (十) 在其它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威海市购买自住住房(商转公贷款除外)。 (十一)本地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不超过三年,可以在提前还清后转为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一)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只有一方(或单身)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二)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70%。 (三)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近12个月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的70%。 (四)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的,符合条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除外。 (五)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贷款比例。购房合同未约定贷款事宜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还款方式必须一致,担保方式必须一致。 (二)可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5年。 三、申请材料(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资料无需提交,电子证照电子合同等电子资料可直接下载使用) (一)预告登记+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提供以下资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登记用); 2、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用);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合同》(抵押登记用); 4、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共用,配偶身份证明银行贷款用); 5、申请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银行贷款用); 6、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共用) ; 7、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银行贷款用); 8、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和申请人还款账户原件(银行贷款用)。 (二)以自有他处住房做抵押的,提供以下资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登记用); 2、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用);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合同》(抵押登记用); 4、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共用,配偶身份证明银行贷款用); 5、申请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银行贷款用); 6、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共用); 7、预抵押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共用) ; 8、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银行贷款用); 9、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和申请人还款账户原件(贷款用)。 (三)以第三人住房做抵押的,提供以下资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登记用); 2、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用);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合同》(抵押登记用); 4、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共用); 5、申请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银行贷款用); 6、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银行贷款用); 7、抵押人身份证明原件(共用); 8、预抵押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共用); 9、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银行贷款用); 10、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和申请人还款账户原件(银行贷款用)。 四、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配偶及抵押人根据购房情况确定抵押或担保方式,并对照本指南第五条准备好申请资料,到服务大厅查询个人信用记录,提交审批;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别与公积金及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由公积金汇集组合贷款资料后办理抵押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三)发放贷款; (四)按月及时还款,避免逾期还款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五、收费标准 登记费80元(抵押权人交纳,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六、办理时限 贷款审批: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 七、咨询方式 (一)审批贷款:1、现场咨询:各服务大厅;2、热线咨询: 0631-12329、0631-5323803。 (二)不动产登记:1、现场咨询:各服务大厅;2、热线咨询:0631-5352600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